美國商務部於本(2021)年9月20日公布「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修正規定,美國商務部長Gina Raimondo表示,該部致力於保護美國勞工、農民及公司免於不公平貿易損害,本次法規修正為20年來最全面更新貿易救濟法規。修正規定之部分內容將於本年10月20日生效,其他部分則於本年11月4日生效。
此次修正規定要點如下:
一.「新廠商複查」(New Shipper Reviews):
1.背景:該複查為提供新廠商取得其個別傾銷差額或補貼稅率之快速程序。其中新廠商係指在原本AD或CVD調查期間並未出口至美國的出口商或製造商,亦非受調查出口商或製造商之關聯企業(not affiliated with an exporter or producer)。
2.現行規定:新廠商申請該複查時,無須提交資訊證明其與非關聯客戶(unaffiliated customer)之交易是否構成善意交易(bona fide sales)。
3.修正規定:
(1)為避免廠商濫用該複查程序,要求廠商於該複查期間提出AD/CVD稅之現金擔保(cash deposit)不得用債券或證券取代;
(2)新增商務部在判斷構成善意交易之考量因素,例如該出口商、製造商或客戶是否因課徵AD/CVD稅後才設立,以及彼此之間是否有與受調查產品無關的業務往來等;
(3)倘出口商或製造商未能證明其與無關聯客戶之交易屬善意交易,則DOC可撤回該複查。
(4)生效時間:本年10月20日。
二.「反規避」調查及決定:
1.背景:「反規避」調查係防止被課徵AD或CVD之出口商或製造商將原涉案產品零組件出口至美國(或第三國),再於當地簡單裝配,或另以改變產品型態等方式規避AD或CVD。
2.現行規定:目前「反規避」調查係規定在「反傾銷與平衡稅」法規中的範圍(scope)認定以及個案中對相關法規的解釋。
3.修正規定:DOC在其法規中為「反規避」調查與決定建立新的獨立專章,整合過去DOC進行「反規避」調查的大部分實務做法,要點包括:
(1)明定DOC可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而啟動反規避調查,或自行啟動調查;
(2)DOC應於相關申請後30日內(可延長至45日內)決定是否啟動調查,並應於300日內(可延長至365日內)作出最終裁定。
(3)「反規避」決定可適用於被調查國全體廠商(country-wide)。
(4)生效時間:本年11月4日。
三.要求進口商或出口商出具證明:
1.背景:DOC得在包括「反規避」調查等情況下要求進口商、出口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具證明,以確認特定貨品是否為AD/CVD命令的適用範圍。
2.現行規定:前無明文規範,惟DOC在實務上會要求進口商等利害關係人出具證明。
3.修正規定:DOC已就過去實務情形彙整並制定本項新的規範,得要求進口商、出口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具「特定貨品是否在課徵AD/CVD命令的範圍」之證明,倘當事人未能出具或該證明包含重大虛偽、虛構或詐欺之陳訴時,DOC得請求海關收取AD/CVD命令之現金擔保。
4.生效時間:本年10月20日。
四.美國商務部新聞稿及說明、相關報導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