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工作手套進口商之關稅分類訴訟案敗訴
發佈日期 2022.04.15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2)年3月25日以簡易判決方式判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正確歸類進口商Magid Glove & Safety Manufacturing公司(下稱Magid公司)進口之工作手套。
 
本案緣自Magid公司於2015年1月及11月自中國大陸及韓國進口工作手套, CBP依美國調和關稅表(HTSUS)認定該進口工作手套之稅則號別歸類為6116.10.55,稅率為13.2%。Magid公司於2016年2月8日針對上述進口產品之稅則號別歸類向CBP提出異議聲明,但CBP於2016年3月1日予以駁回。隨後,Magid公司於2016年8月12日向CIT提起訴訟。本案Magid公司進口之工作手套的主要生產流程是先以機器將人造纖維編織出可完整包覆手部的手套,然後再將其浸入液態聚胺酯(polyurethane)進行加工,以便在手套的掌面與手指部分形成具有彈性的塑料塗層,是特別設計且行銷於汽車、金屬沖壓、其他工業及商業環境使用。
Magid公司主張其進口之工作手套是由人造纖維與塑料2項材料所構成,且塑料部分為該項產品極重要的部分,屬於必要特徵,所以應該歸類為3926.20.10,其章節說明為「3901至3914項下之其他塑料製品及其他原料製品……服飾配件(包括手套、連指手套及防護手套)……非縫製的手套、連指手套及防護手套」,關稅稅率為零。CBP則主張該產品歸類為6116.10.55無誤,其章節說明為「編織或鉤織的手套、連指手套及防護手套,以塑料或橡膠浸滲、塗佈或覆蓋……無指間縫層(fourchette)……含50%以上重量的棉、人造纖維或其他紡織纖維,或任何組合。」

CIT參酌由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所維護的進口關稅之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簡稱GRI)及注釋(Explanatory Notes ,簡稱ENs),GRI係屬美國HTSUS的一部分,並依照數字的順序依序適用,GRI 1規定稅則號別歸類應根據標題的名稱及相關章節的注釋認定;GRI 2至GRI 5則須在前述標題或注釋內未另行規定(otherwise require)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在決定正確的標題後,再依照GRI 6及HTSUS決定4位碼之後的子章節。首先,由於本案進口產品並非主要以各類塑料及類似材質製造,CIT依照GRI 1之規定確認系爭產品不適用Magid公司主張的HTSUS 第3926節項下,至於可否歸類於CBP認定的第6116節項下則需進一步釐清。ENs針對第61章提及該章不受羊毛纖維、毛皮、羽毛、皮革、塑料或金屬等材質製成的零配件影響,然而,倘上述材質構成的面積大於邊條(trimming),則歸類於符合之相關章節,特別是第43章至67章。對此,CIT確認無其他相關章節可適用,GRI 1也無法提供解答,於是CIT參酌ENs對於排除第4303節及第4304節的說明文字,合理推論非編織材質構成面積大於邊條的手套仍可被描述為編織手套,再進而認定本案進口產品符合HTSUS第6116章之立法意旨。
 
其次,針對Magid公司引用GRI2(b)及GRI3(b),主張本案進口產品是以複合材料製造之產品,應以其構成必要特徵之原料進行歸類,並進一步主張本案進口產品之塑料塗層是構成必要特徵之原料,所以應該歸類在HTSUS第3926章節項下。對此,CIT指出本案適用的標題名稱已有另行規定,再加上依照GRI 1已經足以找到適當的章節標題等,因此CIT認定Magid公司依據GRI 3(b)關於必要特徵的主張並不正確。
 
CIT認定本案進口產品符合HTSUS第6116章後,再依據GRI6之規定逐步探究6位碼及8位碼,最後,基於本案進口產品並非曲棍球防護手套,亦非特別為運動使用而設計的手套,以及無指間縫層等理由,CIT裁定Magid公司未能充分舉證CBP之歸類錯誤,駁回其聲請並作出有利於CBP之簡易判決,裁定本案進口產品應維持歸類於HTSUS 6116.10.55。
 

【資料來源: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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