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廢棄物出口新規定自2024年5月20日生效,將於三年內執行
發佈日期 2024.06.03
在循環經濟之下,廢棄物可以成為新的原物料,進而成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然而根據Circle Economy組織與德勤事務所(Deloitte)合作發表的「Circularity Gap report 」(循環落差報告),只有7.2%的原物料是來自回收的廢棄物,可見即便是循環經濟的全面運作,也不見得可以將所有廢棄物轉化成具有價值的資產,因此,仍必須處理無法轉作他用的廢棄物,以避免非法處理或出口這類廢棄物,將環境負面影響轉嫁給廢棄物接收國。

在這理念下,歐盟通過要求追蹤管理廢棄物出口(至其他成員國或至非歐盟成員國)的法規,並自2024年5月20日生效及並在三年內實施。歐盟統計局(Eurostat)數據指出,在2023年約有3,500萬公噸廢棄物出口至非成員國,尤其是土耳其。
 
自1993年起,歐盟即就跨境廢棄物運輸加以規範,包括為落實巴賽爾公約關於有毒廢棄物跨境運輸與處理規定、OECD 2001年有關廢棄物運輸監管制度決議等。歐盟最新規定為訂於2024年5月20日生效的Regulation (EU) 2024/1157有關廢棄物運輸規則,其目標包括確保有毒廢棄物未出口至第三國、防止廢棄物於歐盟境內及自歐盟出口至第三國等非法運輸、追蹤歐盟境內廢棄物之運輸,以及提升廢棄物的回收與再利用。

歐盟境內之廢棄物運輸,如果是有毒廢棄物或多數為可回收用之混合廢棄物,必須事先通知運輸全程所經過國家的主管機關,並取得該等機關事前核准;如果是用於回收的無害廢棄物,在歐盟、OECD會員等區域內的運輸,則需在啟運前,公布數量、啟程地、目的地、處置方式等一般性資訊;新法規定要求在2026年5月前建置EU平台,以將上述規範之執行,以電子化方式辦理。

原則禁止出口有毒廢棄物至非OECD成員國,出口供回收用之無害廢棄物,將自該規定生效後三年內實施。

自歐盟出口有毒廢棄物之企業,仍需藉由例如獨立第三監督者實地查核方式,以證明經出口之廢棄物於目的地點獲得正確處置。

自歐盟出口塑膠廢棄物,仍須符合巴賽爾公約規定之事先核准程序。此外,自2026年5月起,出口包括用於回收再利用的無害塑膠廢棄物,亦須符合事先通知及核准程序;自2026年11月21日起,禁止所有類別塑膠廢棄物出口至非OECD成員國;自2029年5月21日起,有意進口歐盟塑膠廢棄物國家須通知歐盟執委會,並須證明具有以環境友善方式處理塑膠廢棄物之能力。

在打擊非法運輸廢棄物部分,將成立歐盟廢棄物運輸執行小組(包括環保、關務、警政及成員國其他機關、歐盟與國際執法機構等組成),以提升合作及執行成效;執委會支持成員國與歐盟反詐欺辦公室(OLAF)合作,進行跨境調查。
 
 
 
 
 
【資料來源:投資臺灣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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