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內容摘要
發佈日期 2025.01.13
為有效打擊強迫勞動及提倡負責任商業行為,歐盟於2024年12月12日以Regulation (EU) 2024/3015公告「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該規章業於同年12月13日生效,而其適用於業者之規範則將自2027年12月14日起實施。

其內容重點包含(規章內容摘要詳附件):

立法宗旨及適用範疇

1.該規章旨在設立禁止業者在歐盟市場上市(含進口)、流通或自歐盟出口以強迫勞動產製之產品等規範,以利打擊強迫勞動。

2.其規範適用任何產業或型態之歐盟業者及任何類型或來源之產品(含零組件)。

3.不論產品在供應鏈中之任一完整或部分階段,包含擷取、收成、生產或製造、加工或處理等使用強迫勞動,均適用本規章。

4.另倘產品係以線上或遠距方式銷售,且係以位於歐盟境內之最終使用者作為銷售目標,亦適用本規章之規範。

調查程序及決定之作成

1.在此規章下,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主管機關均具調查權。倘疑似強迫勞動情事發生在歐盟境外,由執委會擔任調查主導機關;倘疑似強迫勞動情事發生在某一歐盟會員國境內,則由該會員國主管機關擔任調查主導機關。

2.執委會及會員國主管機關應以「風險」為基礎 (risk-based),評估業者有無違反禁止在歐盟市場上市、流通或進出口強迫勞動產品相關規範之情事。

3.調查主導機關在決定啟動正式調查前,應要求受評估業者提供該公司就涉案產品所採取之辨識、預防、減緩、根除其事業或供應鏈中強迫勞動之行動資訊,且業者應於接獲前述請求之30個工作日內回復。

4.調查主導機關應於接獲業者提供資料之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調查階段,俾認定業者是否具備經證實之違規疑慮。

5.倘調查主導機關決定正式啟動調查,原則上應於9個月內作成決定或完成調查程序。

6.倘業者具違反本規章規範之情事,調查主導機關應立即採認決定,俾禁止涉案產品在歐盟市場上市、流通及自歐盟進出口,並要求業者召回產品、自網路商城下架或丟棄產品(倘產品零件係可替換,則應要求業者丟棄使用強迫勞動之零件)。另為避免歐盟戰略或關鍵供應鏈受干擾,調查主導機關得先扣留產品,直至與涉案產品相關之強迫勞動情事已獲根除。

7.一個歐盟會員國調查主導機關就特定產品及特定供應鏈所作成之決定,應獲其他26個會員國所承認及執行。

執行決定及罰則

1.倘業者未於調查主導機關所訂之合理期限完成改正,各會員國即應執行調查主導機關所作成之決定,包含禁止涉案產品在會員國上市、流通或進出口;在市場上召回涉案產品;將涉案產品丟棄、回收或捐贈等。另會員國主管機關應依會員國國內法對前述業者祭出裁罰。

2.調查主導機關應將所作成禁止涉案產品上市、流通或進出口之決定立即通知各會員國海關,會員國海關應依前述決定在邊境辨識可能違規之產品。

3.當海關依據其風險管理系統發現疑似違反本規章之產品時,應暫停該產品之進出口,並立即將相關資訊通知會員國主管機關,俾判斷該產品是否屬任何調查主導機關之決定所涵蓋者。

4.倘遭暫停進出口之產品係屬前已獲調查主導機關認定違反本規章之產品,會員國主管機關即應通知海關,海關應將「以強迫勞動製成之產品─未獲核准在市場流通/出口─Regulation (EU) 2024/3015」之告示輸入海關資料處理系統,並可行之情況下,在產品檢附之商業發票或附隨文件上作前述告示之註記。此外,會員國海關應將前述遭拒絕在市場流通或未獲允許出口之產品丟棄。
 
其他有利執行本規章之規範

1.執委會應於2026年6月14日前,以歐盟所有官方語言建置強迫勞動風險區域或產品(類群)公開資料庫,俾提供特定地理區域、產品及受國家驅動之強迫勞動情形等風險資訊。該資料庫並應優先辨識範圍廣闊與情勢嚴重之強迫勞動風險。

2.執委會應建立強迫勞動單一入口網,俾提供相關資訊與實用工具,包含供提交申訴之單一窗口、資料庫、指引及方便查找會員國主管機關所作成決定之管道。

3.執委會應在2026年6月14日前發布如何符合強迫勞動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要求、終結與補救強迫勞動之最佳實踐、強迫勞動風險指標資訊、業者應如何配合調查等指引。執委會應發展協助歐盟業者及其供應鏈商業夥伴(尤其是中小企業)之輔助措施;會員國主管機關應指定聯絡窗口俾提供中小企業執行本規章資訊及相關協助,前述主管機關亦得規劃訓練課程,以利業者瞭解強迫風險指標及如何配合調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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