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就USTR擴大對大陸課徵301關稅措施案發回重新考量或提出解釋
發佈日期 2022.05.03
美國企業HMTX Industries LLC, Halstead New England Corporation, Metroflor Corporation等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提起約計3,600件之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關稅措施訴訟案,主張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 基於中國大陸報復措施而擴大系爭301條款關稅措施(即課稅清單List 3及List 4A),逾越權限且專斷恣意,違反1974年貿易法第307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CIT於本(2022)年4月1日判決發回USTR重新考量或提出解釋。

本訴訟案源自於2018年間USTR依美國前總統川普之指示,針對中國大陸政府進行301條款調查,並認定其在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和創新等相關之行為、政策和做法不合理或具有歧視性而對美國商業發展造成負擔或限制。USTR依總統指示,先後發布對年貿易額約340億美元及16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進口產品額外課徵25%從價關稅,即分別為List 1及List 2(合稱原301關稅措施);嗣後,USTR在總統的指示下,先後依貿易法第307條之(a)(1)(B)及(C)規定修正發布了List 3及List 4,即對年貿易額約2,00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進口產品額外課徵10%從價關稅,以及對來自中國大陸的3,805項進口產品額外課徵25%的關稅。USTR解釋,美中已就該301條款調查涉及的爭議進行了多回合談判,但中國大陸未能積極改善其作為,不願兌現前幾回合與美國貿易談判做出的具體承諾,反而對自美國進口的產品課徵500億美元作為報復,持續加重損害美國商業發展,這顯示出原301關稅措施已不再合適因而依貿易法第307條予以修正。USTR也說明List 3及List 4產品範圍係經徵詢公眾意見後才豁免某些產品項目。

CIT為處理關於301訴訟案龐大的案件數,本次合議庭指定本訴訟案為「主要案件」(master case),嗣後將作為法院處理關於301訴訟案主要的考量工具,在處理原告的主張時當成考量及裁決的範例,並因而暫停了其餘3,000多件的301訴訟案。本訴訟案主要爭議及CIT判決重點摘要如下:

一、是否為非可供司法審理(non-justiciability):
USTR主張,原告挑戰的是總統根據第307 (a)(1)條規定行使裁量權所採行的措施,USTR是依前述條文所示之總統的「具體指示」(specific direction of the President)行事,是以系爭措施為總統作為,並不是APA規範的機關所為,因此聲請駁回原告主張。CIT表示,此為國會授權USTR可修改依301條款所採的關稅措施,USTR有權決定和執行措施,而依立法史觀之,總統在政策方向自然有其角色甚或在特別重要的議題上指示USTR採取行動,但總統並不會保留單獨採行措施的權利,故根據APA,並不是非可供司法審理。因此,CIT駁回USTR有關本案非可供司法審理之聲請。
 
二、USTR依據貿易法第307條修改原301關稅措施是否逾越權限
USTR主張中國大陸後續的報復性措施與原301調查「直接相關」且本案就是做為原被調查措施的延續,原告則主張在USTR展開調查或採行措施時,這些報復性措施尚未發生,因此,貿易法第307條文字中的「此類措施之標的」(subject of such action)並未涵蓋這些報復性措施。CIT同意USTR的主張,認為USTR當初在展開調查的公告中,已就調查要處理的事項做了廣泛的定義,因此,原301關稅措施之調查涵蓋為中國大陸各種與該些公告中所指出事項(identified matters)相關行為,而非如原告主張那樣僅止於各該事項的那些作為;USTR於後續的報告中對其所調查的中國大陸的「行為、政策和作法」也有完整的說明。正如USTR的解釋,中國大陸的報復性措施係為了反制美國對其特定不公平貿易政策相關行為所採行的原301關稅措施,因為中國大陸想要維持那些不公平貿易政策。因此,CIT認為USTR發布之List 3及List 4合理地行使貿易法第307條所賦予的權力。

三、List 3及List 4的發布是否須符合APA規定
USTR主張,List 3及List 4的發布屬於涉外事務免除適用APA的程序要求。CIT表示,雖然USTR於List 3及List 4中提及總統指示之具體方向,而總統指示具有法規上的意義(statutorily significant),卻也無法免除USTR應對評論意見之重大問題予以回應的義務。此外USTR於List 3及List 4之擬採措施中,雖有說明願意考量總統指示以外的因素,但最後的決定並未解釋總統的指示是否或為何構成唯一相關的考量因素,而其決定也沒有處理該些評論意見提出的重大問題與總統指示之關聯性。CIT表示,USTR對其徵求之各界評論意見,本來可以依據總統的具體指示合理解釋,但在做出最後決定時,卻未能給予合理的回應。因此,CIT命令USTR需重新考慮或進一步解釋List 3及List 4之課徵理由,以及USTR必須提供進口產品列入課稅清單或從中刪除的理由。
 
 

【資料來源: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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