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國際經濟關係研究院(ICRIER)貿易顧問Tanu M Goyal頃針對印度與歐盟FTA談判面臨之問題撰文分析,要點如下:
1. 印度與歐盟重啟FTA談判,雙方以達成涵蓋貨品與服務貿易、投資及地理標示(GI)承諾在內的全面性貿易協議為目標。惟雙方對於協議的設計或樣式仍存在根本性差異,就涵蓋面而言,歐盟的協議既廣泛又深入,不僅涵蓋貨品與服務貿易自由化及投資等廣泛議題,且對大多數議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承諾;相較之下,印度簽署的貿易協議雖越來越全面或廣泛,但堅持除貨品、服務業及投資以外,其他議題則不需具有任何約束力,在協定內所做的承諾就盡力而為。
2. 在印歐盟貿易協議,歐方期使貿易與永續發展有強制連結,歐盟基本貿易策略之一即貿易與永續發展,最終形成貿易協議與環境及勞工標準相關的條款連結,例如2011年歐盟與南韓簽署的協議將範圍擴大到與貿易相關的勞工及環境措施,該協議要求雙方確保高水準的環境及勞工標準;歐盟與越南簽署的協議則規定更為詳細。在落實協定體制性機制上,歐盟在協議中建立條約機構,亦即所謂的國內諮詢小組(Domestic Advisory Group, DAG)及監督承諾執行的專家小組(Panel of Experts)。DAG是一個由雙方代表組成的非正式機制,但專家小組則是正式的第三方爭端解決機制,其決定具有約束力,並可要求締約方修正其國內法規,例如2019年,歐盟要求召開專家小組會議,討論涉及南韓勞工權利義務的爭議,專家小組作出有利歐盟的裁決,要求南韓修改其國內法,最終南韓批准3項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並對其工會及勞資關係調整法進行修正。
3. 印度對與貿易相關的環境及勞工問題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印度在大多數協議中,包括與南韓的協議,雙方皆承認貿易自由化應符合永續發展目標,但沒有與勞工及環境相關的具體章節或承諾,更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即使在後續的協議中,也沒有做出類似之承諾。印歐盟在多邊場域、法規監管及國內標準意見及立場常有分岐,雙方如何展開談判值得關注,例如在多邊場域,印度已批准國際勞工組織8項核心公約中的6項,尚未批准「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利公約(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Right to Organized Convention )」及「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權公約(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因此對印度而言,在貿易協議中就勞工相關方面做出任何承諾,需從國內政策角度評估,更重要的是,由於勞工屬於印度憲法的中央與地方分權,州立法機構甚至可以制訂特定勞動規範,修改中央法規;因此,在勞工議題上,印度各州與中央暨各州之間法律規範可允許有不同,各州可依憲法自治。
4. 在監管政策方面,符合規範的責任落在企業身上,印度與歐盟的企業性質截然不同,印度大多數企業皆未進行註冊及登記,不一定遵守所有的規章制度,中小企業完全遵守法規則更為困難。根據研究報告指出,印度98%的微型企業及70%的小型企業皆屬非正式登記及合法公司法人,並認為符合法規的成本過於繁重。印度典型微型及中小企業(MSME) 的年度符合法規成本約為200萬盧比,其中的40%用於遵守勞動法規之成本,約佔微型企業總營業額的2.4%。在此情況下,與貿易相關的勞工及環境約束性承諾可能會增加廠商及出口商之成本,亦無法融入全球貿易及供應鏈。
此外,與貿易相關的勞工及環境議題對貿易談判有其必要性,可激勵有出口利益的企業採用良好的監管做法及達到國際標準,並加速它們融入全球貿易。因此,對印度而言,貿易與永續發展係FTA的長期重要章節別,慮及企業的性質及MSME占企業比例甚高,係談判協商敏感議題,因中小企業面對FTA挑戰,所需調適期較長。在與貿易相關的勞工及環境議題上做出任何具約束性承諾,可能不會立即為印度帶來利益,尤其在促進中小企業包容性成長及融入全球貿易成效方面。因此,設立國內諮詢小組以適當執行協議及建立民間對話機制,可能有助於填補貿易協議最初幾年的執行落差,可考慮逐步過渡至具約束力的機制,例如5至7年始設立或執行爭端解決程序。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