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為主導亞太貿易、反制中國大陸影響力,現正力推由數位貿易、供應鏈、潔淨能源與反貪污4個面向所構成的印太經濟架構(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IPEF)。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即指出,一些美國國會議員對該架構下的數位貿易部分,提出了相關的反面意見:
(1)部分議員認為,數位貿易可能導致部分產業衰退(如:製造業),並對美國勞工階級造成壓力;
(2)因為缺乏監管措施,數位貿易對國家安全有潛在風險,例如敏感資訊的外洩或被不信任的國家所濫用,這些將對美國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造成威脅;
(3)某些國家在數位貿易領域中,可能採取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例如:限制數據流動或操縱市場等,進而傷害美國企業的利益;
(4)資料隱私安全問題和知識產權保護。例如:數據在跨境流通過程和儲存方面,可能在未經授權狀況下而有被濫用的狀況。
基於上述原因,這些對IPEF提出反對意見的議員建議,美國政府需制定更嚴格的數據保護機制,以防止盜竊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發生。
另外,美國部份科技業與歐盟在數位貿易上也有相似的問題。當強勢的外國企業進入歐盟,或多或少一定會壓制歐盟領域內企業的發展。因此,為了打造公平、開放、透明且負責的數位競爭環境,歐盟於2022年推出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 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 DMA),就在確保歐盟對數位貿易的掌握,提高對外國企業的規範;但此舉也進一步增加外國企業在歐盟區域內的營運成本。
另外一項歐盟研擬的法案,是由歐洲網路安全機構(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Cybersecurity, ENISA)提出的雲端安全標籤提案(European Cybersecurity Certification Scheme for Cloud Services,EUCS),該提案的其中一項規定,就要求雲端供應商須把總公司登記地址與全球總部設在歐盟區域內,使外國企業能夠在歐盟區域下進行雲端服務與處理客戶資料。這樣的規定,將有效排除外國供應商,例如亞馬遜、谷哥、微軟等科技巨頭和其他非歐盟雲端服務供應商。
由此看來,不論是歐盟的《數位經濟雙法》或者雲端安全標籤提案,皆被認為有排擠外國供應商的意圖。這樣的歧視反而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及其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中的不歧視原則背道而馳。
全球貿易諮詢機構韓禮士基金會(Hinrich Foundation)就指出,全球化成功帶動美國及其周邊部分國家經濟擴張榮景,其優點包含讓許多人脫貧、物價便宜、生活水準更進步,使跨國企業成為全球化最大的受益者,在大量便宜的勞動力、在地原料和技術中獲益。然而,也因為全球化下,自由貿易原則要求各國對其市場開放,因此破壞了各國原有的經濟體系,全球化一詞因此成為一國所得分配不均、拉大貧富差距、造成失業率攀高及犯罪滋生的罪魁禍首。也讓反全球化的聲浪此起彼落。
即便如此,全球化已成為當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是一個不可逆的趨勢。因此,各國可透過制定保護措施維護其發展中產業之基礎,並且與全球經貿體系接軌,進而發揮國家本身的優勢。如此才能在自由貿易與國家發展中的產業之間取的平衡。
【資料來源:國際經貿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