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現行反傾銷調查基本規章(Regulation (EU) 2016/1036)第14(5)條及反補貼調查基本規章(Regulation (EU) 2016/1037)第24(5)條:
(一)自歐盟啟動對特定產品之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起,自第三國輸銷至歐盟之受調產品應於以下情形向歐盟會員國海關辦理註冊:
1. 歐盟產業請求,惟須有充分證據,俾使註冊具正當性。
2. 歐盟執委會依職權決定。
(二)前述要求輸歐產品註冊之目的,係使歐方在調查完成後所作成之反傾銷或平衡稅最終措施,能自註冊日起即適用於進口產品。
目前歐盟執委會僅會在歐盟產業提出正當理由下,才會對正在被反傾銷/平衡稅(AD/CVD) 調查的產品要求註冊。惟歐盟貿易總署於本(2024)年9月24日決定(詳新聞稿如附檔),未來將要求所有反傾銷及反補貼受調產品註冊,相關重點如下:
(一)該項措施係為對抗不公平競爭(如產能過剩)情形,及避免受調產品在歐盟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前大增進口;
(二)歐方得藉此獲得受調產品更精確之來源、進口量等資訊,並作為是否回溯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之依據;
(三)歐方將要求所有新啟調查案受調產品於進口時主動進行註冊,目前已受調查之反傾銷及反補貼案件,倘尚未作成臨時措施裁決 (provisional determination),亦須進行進口註冊;
(四)註冊實施方式,將由歐盟執委會指示各國員會海關制定個別執行規章來進行。進口商毋須採取任何特定行動。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