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實施「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統一區內包裝法規(下)
發佈日期 2025.03.03
港產進口歐盟宜未雨綢繆 助減低成本滿足歐盟新例

在塑膠包裝方面,根據第七條條款,生產商需要在指定時限內,採用一定比例的回收塑料,例如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製成的塑膠包裝而被界定為接觸敏感包裝(contact sensitive packaging),需要在2030年或施行細則生效3年之後,最少使用30%回收塑料,2040年前提升至50%。至於一次性飲料瓶需要在同一生效日期後,使用至少 30%之回收塑料製造,並在2040年前達至最少65%。他提醒,第六及七相關條款不適用於醫療器材及嬰兒營養配方等產品、供人服用藥品及動物用藥之內外包裝等。

第八條條是關於款生物基(Bio based)材料,歐盟委員會將會檢視使用生物基包裝材料的情況,並在合適的情況下提出法規草案。第九條條款則是針對可堆肥包裝,如過濾式咖啡、茶包及張貼在蔬果之黏貼標籤,需要符合可工業堆肥降解標準。至於供機器使用的非滲透的飲料包裝(如咖啡膠囊),並輕型塑膠袋等,則按照歐盟成員國的考慮而各自決定是否要求該類型產品需達到可堆肥標準以致可按有機廢物類別來管理。

值得一提是,新的PPWR已把不能過度包裝列入法規之中,生產商亦需要詳細列出產品包裝材料,例如能否循環使用、可堆肥等,「很多時候生產商都會在產品上列出環保聲明(Claims),在PPWR法規下,當產品的整體環保工作做到高於法例要求時,才可列入環保聲明,以免誤導消費者,以及對業界做成不公平競爭。」

吳潤洪表示,港商在修訂產品各項環保細節後,在最後的進口階段就需要備妥相關文件,包括在包裝上或產品二維碼上註明製造商名稱、註冊商標、產品類型、批次等,而這些符合歐盟的聲明和技術文件需要保存五至十年。他認為,距離PPWR實施仍有一段時間,香港中小企可未雨綢繆,及早從設計包裝設計入手,做好採購及成本考量,以滿足歐盟新環保法例的需求。

備註:歐盟於2025年1月22日發布有關包裝及包裝廢棄物(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的第2025/40號規例。這項綜合法例全面生效後,將取代有關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第94/62/EC號指令。
 

【資料來源: 香港貿易發展局】
 
search
搜尋
comment
訂閱電子報
mail_outline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