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擬對強迫勞動產品實施禁令
發佈日期 2022.10.13
2022年9月14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一項立法提案,旨在制訂法例,禁止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該提案建議對進口商、製造商、生產商和產品供應商等經濟營運商實施一般禁令,禁止他們在歐盟市場提供任何全部或部分以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且不得從歐盟出口這些產品。

根據提案第31條,該法例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刊登後的第二天生效,並在24個月後適用於經濟營運商。根據第23條,歐委會必須在法例生效後的18個月內發布相關指引。

提案的立法程序受許多因素影響,當中可能涉及投票、審議修正案和歐盟機構之間磋商非正式協議等步驟,因此整個過程可能需時1至2年。不過,提案一經通過並實施,所有歐盟成員國將須直接扣押、沒收或下令撤回所有在供應鏈任何階段中以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

範圍和定義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的範圍十分廣闊。雖然禁令不適用於服務,但卻適用於在生產、收成、提取或製造的任何階段使用強迫勞動的所有產品(包括零部件),不論產品類型或來源,而禁令也涵蓋供應鏈任何階段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加工。

歐委會設計提案時,已致力減低禁令在世界貿易組織法律下遭受質疑的可能。就此,歐委會以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作立法依據,參考條文包括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公約)第2條所定義的強迫和強制勞動(包括強迫童工),以及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公約)第1條所述由國家機關實施的強迫勞動。
禁令適用於所有經濟營運商,包括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分銷商、配貨服務提供商,以及根據通過後的法例須承擔義務的任何其他個人或法人。

「提供產品」(making a product available)一語是指在商業活動過程中供應產品,以供分銷、消費或使用,不論是有償還是免費。條文也適用於以歐盟用家為銷售對象的網上產品。

主管機關的角色

根據提案第12條,「成員國應指定一個或多個主管機關,負責履行本法例訂明的義務。」該些指定主管機關將負責監察市場及展開調查,找出可能違反禁令的行為。

在調查的初步階段,成員國主管機關須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找出可能違反禁令的行為;盡可能追溯價值鏈的每個環節,找出可能存在強迫勞動風險的節點。

在判定是否存在強迫勞動情況時,相關經濟營運商的規模和經濟資源、所涉產品的數量,以及涉嫌強迫勞動行為的規模等都在考慮之列。當局須評估所有可以取得的資料,包括第三方提交的資料、強迫勞動風險指標,以及歐盟就強迫勞動風險領域和產品所建立的公共數據庫。

就上述數據庫而言,提案第11條規定「歐委會須委任外部專家,就特定地區或特定產品的強迫勞動風險,包括由國家機關實施的強迫勞動,提供一個例示性、非詳盡列舉、可核證且定期更新的數據庫。該數據庫應根據第23條第(a)、(b)和(c)點中提及的指引,並參考國際組織和第三國當局等的相關外部資料來源建立。」

舉證責任

主管機關對特定經濟營運商展開調查前,須要求該營運商在其提出要求後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資料,說明他們採取了甚麼行動,以識別、防範、減少或終止其業務和價值鏈當中的強迫勞動風險。主管機關收到經濟營運商提供資料的30個工作日後,如認為有證據顯示有違反強迫勞動產品禁令的行為出現,便須啟動調查。

歐盟的提案與美國最近訂立的防止強迫勞動法不同。美國的相關法例假定所有在某特定地區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品、用具、物品和商品都是通過強迫勞動完成,但歐盟的提案沒有這類「可反駁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主管機關必須證明產品是以強迫勞動製造。

如果當局確定有人違反強迫勞動產品禁令,則必須採取行動禁止相關產品在歐盟市場銷售,或從歐盟出口外地。如該些產品已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相關經濟營運商將被責令撤回產品。值得注意的是,經濟營運商須負責撤回及處置產品,並承擔相關費用,否則將會受到處罰。

海關管制

海關當局將負責執行管制工作,檢查進出歐盟的產品,找出任何不符合強迫勞動產品禁令者。成員國的海關當局如果發現可能違反強迫勞動產品禁令的產品,必須把該些產品扣起,令其無法自由流通或出口。

海關當局將負起在邊境執行主管機關決定的重要職責。在某些情況下,貨物在邊境的進出口流程料會受阻,因為海關當局或會自行決定檢查進出歐盟市場的產品,並就此索取更多有關產品及供應商的資料。

後續發展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將審閱該立法提案,以就文本的最終版本達成共識。根據目前的文本,該提案預計所有成員國應於兩年內實施有關禁令。

一般認為,目前的提案獲快速通過的機會不大,因此不會對貿易構成即時影響。不過,一旦法例實施,任何國家製造的貨品若在其供應鏈的任何階段採用任何強迫勞動,都將受到影響。

無論是歐盟內部的公司,還是在歐盟境外經營但擁有歐盟客戶的公司(包括香港製造商和出口商),都應設法令旗下的供應鏈和物流安排更加透明,從而做好準備,幫助其歐盟客戶。

根據經驗,商家若希望貨品可不受限制地進入歐盟市場,便必須瞭解貨品的來源,並為每批貨物取得不涉及強迫勞動的證據。此外,商家還應制訂長期計劃,以減少產品受強迫勞動禁令規限的風險,從而確保持續合規,且與歐盟買家和商業夥伴的業務往來不會受阻。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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