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布「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簡化套案(Omnibus I)
發佈日期 2026.03.05
歐盟前於去(2025)年2月26日提出永續簡化合套案(Omnibus I),簡化「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簡稱CSDDD)及「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降低法規的複雜性、減少不必要的法規障礙及繁文縟節,提高效率和提供企業彈性,以提升歐盟競爭力。

歐洲議會與歐盟部長理事會前於去年12月9日針對該套案達成臨時性政治協議;歐盟部長理事會(the Council)於本(2026)年2月24日發布新聞稿稱當日已經正式批准該套案;歐盟嗣於本年2月26日於公報正式公布該法案,並於公布後第二十日生效。

修法重點如下:(詳附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20260227公函)
1. 提高適用的門檻:
(1)歐盟企業:原提案原先規劃逐年擴大適用範圍,本次修法後,CSDDD將僅適用年平均員工數超過5000人,且全球年淨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之歐盟企業。
(2)第三國國際企業:在歐盟境內之年淨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

2. 簡化盡職調查要求:
(1)簡化後,企業只需要針對「最為嚴重」且「最可能發生」之不利影響進行盡職調查,不再要求企業調查其整個商業活動鏈中所有實際及潛在不利影響,以減輕企業負擔。
(2)刪除執委會原提案識別階段之進一步評估限於企業自身、其子公司及直接業務夥伴之營業活動;改為企業可聚焦於其活動鏈中最可能產生實際或潛在負面影響之領域。
(3)簡化盡職調查之識別機制:企業僅須依據合理可取得之資訊(reasonably available information)進行範圍界定(scoping exercise),識別其自身營運、子公司及活動鏈中最可能且最嚴重發生負面影響之一般領域,而不再要求進行全面且系統性的實體層級風險盤點。基於範圍界定結果,企業僅需於高風險區域進行深入評估(in-depth assessment)。當多個領域之風險可能性與嚴重性相當時,企業得優先評估涉及直接業務夥伴之領域。
(4)對於員工數少於5,000人之商業夥伴,企業僅得於資訊無法透過其他合理方式取得時方得請求資料。且企業僅須採取適當措施識別風險,並不負有識別所有不利影響之義務。

3. 取消企業須制定氣候變遷調適轉型計畫之義務。

4. 刪除建立歐盟層級統一民事責任制度(EU harmonized liability regime),並刪除該責任規範優先於會員國國內法規適用。修正後相關民事責任將由會員國國內法自行規範。

5. 罰款:會員國對於違反CSDDD義務的罰款上限為企業全球淨營業額之3%,且執委會將對此發布必要的指引(guidance)。

6. 延後國內法化和實施之期限:轉換為國內法的期限延後一年至2028年7月26日,企業須自2029年7月26日開始遵循。
 
7. 強化定期檢視條款:因本次修正提高適用門檻及延後施行時程,檢視條款要求執委會特別評估門檻調高後之制度運作效果,並視情形提出是否調整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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