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強制規定進口貨須持產地來源證
發佈日期 2025.11.06
肯亞稅務局於2025年9月23日刊登公告,提醒各方自2025年10月1日起,所有進口貨必須按《稅務程序法》(第469B章)第44A條的規定,備妥出口國簽發的產地來源證,未能提交的進口貨有可能遭扣押或沒收。此規定本來自2025年7月1日生效,3個月的過渡期至2025年9月30日完結。

該公告訂明,若貨物無法取得產地來源證,可提交替代文件(如出口國主管機關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或執照)予肯亞當局核准。特定類別貨物可獲豁免附上產地來源證,包括:特權人士及機構進口的貨物;二手貨物;個人隨身物品;郵政包裹及郵袋;無商業價值的樣品;人類遺骸;小包裝處方藥物;依據《2004年東非共同體關稅及貿易協定》第117條規定的臨時進口貨;以及通過快遞進口且未超過《2010年東非共同體關稅管理條例》第119(3)條限額的單件包裹。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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